案例回顾:8年后得知女儿非亲生怒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张辉与张洁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洁生育张依依。2006年2月,张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2007年4月,张洁、张辉及张依依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2016年5月,在张洁与张辉的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张辉为张依依的生物学父亲。同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张洁与张辉离婚(系争房屋未做处理)。随后,张辉以重大误解为由,于今年3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给张依依的房屋1/3的份额。张依依及张洁则认为:即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因原告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法院判决:房产赠与属于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洁与张辉同意张依依作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张依依是张洁与张辉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赠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辉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洁、张辉对张依依就房产权利的赠与。律师说法: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不行使将消灭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什么是“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另外,提醒大家,因重大误解等事由撤销合同的,应在得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尽快行使,本案中,尽管原告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但原告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是其知悉亲子鉴定结果之时,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距其诉请撤销赠与时间不足一年,所以其撤销权并未消灭。综合上面的介绍,撤销房屋赠与有相应和条件,符合条件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