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是指行为当时的犯罪能力,即责任应答的能力,而并非刑罚适应能力。在现行的《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一直沿用的是“精神病”这一概念,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引用“精神病”这一概念。然而在精神医学中,对于很多精神障碍还没有本质的认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和解释,因而对精神病一词的理解与使用也未完全统一。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对有关精神障碍研究的深入,对精神病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也随之不断变化。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神病”一词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狭义的精神病概念种属于精神障碍的概念,是指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而精神障碍是之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