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维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产业的法律制度。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短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所以,为了完成民事权利能力对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短缺施行救助。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短缺者的救助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监护人得以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一、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可概括为下列各项:

1.维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2.办理被监护人的产业

3.署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形成别人危害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的权力,受法令维护。

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责任;给被监护人形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许有关单位的请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

二、哪些状况答应免除监护联系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建立的,但当呈现以下状况时,法令答应免除监护联系: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令现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逝世的法令现实,主动免除他们之间的监护联系,无须进行某种免除监护联系的法令方式。可是对于免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联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吊销其监护;

2.监护人损失监护才能的、监护人不仔细实行监护责任的,或许损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单位提起改变监护人的诉讼程序,吊销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综合上面的介绍,监护人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未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