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该条款规定了探望权的下列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即离异的父母亲及其子女,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配合。(二)探望权的行使:是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况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㈣访问方式。(五)访问时间。(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育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会损害或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探望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定事实存在,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况消失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恢复探视权。探访权的中止并不是对其实体的处分,而是对其行使探望的临时终止,故称之为“中止”而非“终止”。探访的方式及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