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外关系通常有三个主要类型:首先是关于婚外情的一般证据。其中包括婚外性行为:婚外情;二是《民法典》所述“夫妻同住”的婚外情证据。其中第三种最严重,就是涉及重婚罪的婚外情。2.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一般原则是根据平等分割的原则.根据照顾妇女子女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获得另一方婚外情证据后,也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不一定会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个问题必须澄清。3.许多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的婚外情证据而不顾一切,为了期望离婚时能多分得一份夫妻共有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就不能有证据证明他有婚外情了吗?还没有。若属第二类.第三类婚姻关系,则法院可在此基础上作出离婚判决,而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