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满足的条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一般公司的成立条件都是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而像资产管理这类型的公司,则是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规定的条件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