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自己承担。另有180条,其中180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8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确有困难,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有权命令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已满18岁且有经济能力者,应负民事责任;国家已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的子女,在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民事责任应由本人承担,年满18周岁无经济收入的肇事者造成损害时,可以由扶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当判决或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这一条款中的未成年人当然是指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是关于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承担原则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防止监护人逃避责任,使监护人认真负责地履行其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伤害的发生,有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