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应分别加以区分:案例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孩子结婚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名下,该房产应被视为父母给予已方子女的赠与。房屋应作为已方子女婚前的个人财产处理。二是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孩子办好房子,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而购房款应被视作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该房屋通常被认为是孩子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没有实际共同生活,那么已经方孩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根据情况适当加分。情形三,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买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出资款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各方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财产,但若出资比例差距悬殊,则应视结婚时间、共同生活时间等情况,由出资多一方适当分得。案件四:双方父母在婚前为买受人共同出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出资款应被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离婚时,该房产应被视为登记方拥有,但对方出资部分应退还。案件五:一方父母婚后全额出资,为孩子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在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被视为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该出资应被认为是父母给予已方子女的赠与。案例六:一方父母婚后全额出资,为孩子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已方子配偶名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双方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离婚共有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同居或结婚时间短,则已方子女一方应根据情况多分。案件七:双方父母婚后共同为孩子购买房子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房产应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该出资应被确认为父母赠与已方子女。如果出资的比例有很大差别,并且双方共同居住或者结婚的时间比较短,则可以由出资多一方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