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纳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实行办法后,被实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持续实行责任。债权人发现被实行人有其他产业的,能够随时恳求人民法院实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断定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实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比例等产业状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不同景象扣押、冻住、划拨、变价被实行人的产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住、划拨、变价的产业不得超出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责任的规模。人民法院决议扣押、冻住、划拨、变价产业,应当作出裁决,并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有关单位有必要处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断定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责任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拘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决,并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被实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有必要处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断定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责任部分的产业。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纳前款办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民诉解说》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则恳求人民法院持续实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请求实行时效期间的约束。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终止执行,待对方有尝还能力时再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