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少年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严禁对未成年人施暴,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及其他致残婴儿行为,不歧视女性、残疾未成年人。第51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3条经教育不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孩子从出生起就是无条件的。作为一种社会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一种社会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样,爷爷奶奶对孙辈,爷爷奶奶对外孙孩子,哥哥姐姐抚养弟妹的义务,也都是这样,但是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律条件。儿童有权要求父母抚养权:孙辈有权要求祖父母抚养权,外孙子女有权要求外祖父母抚养,兄弟姐妹则有权要求兄弟姐妹抚养。“吉凶相争”是一种扶养义务。此种责任所指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辈、外孙、兄弟姐妹,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无条件的法律义务。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养育和接受抚育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两个妻子之间的扶养关系必须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是一种夫妻的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则这种扶养关系也就终止。第一对夫妇如果生了孩子,那么他们与孩子的关系永远不会消失,都必须对孩子产生抚养义务。第二,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即使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与孩子的父母关系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还是要对孩子负起抚养责任。一方承担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间接抚养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