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规定有哪些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阶段针对部分已决罪犯所采取的变通措施,综合体现我国刑罚的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是我国刑法惩罚与人性教育相结合产物。但是上述三种措施在条件审查、程序审核等方面存在问题,实际运用时也缺乏操作性。因此为了保证该政策的正确适用,也为了保障符合条件的罪犯享受法定的刑罚政策,我们必须要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保护,实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制理念。

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概念和内涵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我国法定的三种刑罚政策,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均有明文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残疾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具体不的执行存在一定的误区,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要多加关注,减少进行漏判的机率,因为此类规定同样涉及国家的司法公正,以及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