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离婚后在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母亲一起哺乳”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该条规定只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个因素来考虑。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其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通常随母亲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2.对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儿童的抚养权利,父母和母亲都要求随他们一起生活,而且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离异子女家庭。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㈠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与此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双方虽然离婚,但作为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有抚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如果双方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抚养会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依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能不能到外地办理离婚。根据婚姻法律,离婚只有两种法定途径。一是经当事人同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目前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还没有实现联网,所以如果要登记离婚的话,只能回到夫妻登记结婚的民政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如属于诉讼离婚,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告如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依法规定其经常居住地,可在当地起诉离婚。司法依据:《婚姻法》第31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认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对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就发给离婚证书。第32条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子女抚养权问题,历来是个大问题,存在于离婚案件中,双方会产生抚养权归属纠纷,抚养权,是每个家长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双方离婚后,子女当然要与一方共同生活,因此只能对抚养权进行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