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部分内容。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达到“明知”的程度则需要认识到所有的客观构成要素中的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无违法阻却事由。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罪过形态;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罪过形态。所谓“放任”就是听之任之,对于结果发生抑或不发生都表示接受的态度。

如果在认识因素中是明知必然发生,则意志因素直接推定为“希望”发生,而不可能是“放任”发生,因为只有发生与否具有或然性,可能性时,蔡谈得上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