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首先,该企业集团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同时,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再其次,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第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第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