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外委托单据制作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较样品,如果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品,目前只有几家鉴定机构能够通过多次检验方法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样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作文件,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导致了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低。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员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鉴定机构的资格、能力等进行审查,对逾期不确定超过六个月的,要求其提供对照样品。因为检验材料和样品在纸、墨、墨、存贮环境等方面的差异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由鉴定机构自己制作的样品不能满足纸样和颜色要求。油墨,油墨中的色料和染料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为此,鉴定机构无法利用自存样品制作文件进行时间鉴定。本通告第一款规定,送检单位应提供样品。特定情形下,即说送检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比对样品,而对所检样品却只有半年之久,「目前只有几家鉴定机构采用多项检定法鉴定三个月以内的检定者,极个别公安部门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而检定者只有少数几个月的检定者可以鉴定六个月的以内。本款最后部分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员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鉴定机构的资格、能力进行审查”。““鉴定条件复审”说的是法院在送检之前,送检样品和检验材料之间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样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送检,否则属于违法。正如样法院在进行检验之前有一项前置权程序:或者,申请者和被申请人对样品进行检验,或者,在样品和检验材料上的纸张类型和颜色,墨、墨的色料和染料的主要成分是不是一样要“物性材料的鉴别”,同时查明样品和检材在贮存环境中的温度,湿气方面是否相同。经审核合格样品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正式提交鉴定机构进行“文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复审”即说,法院提供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选择的鉴定人必须是文件90%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与此同时具有法定资格并不代表具有这种能力,法院也必须检验其真实能力。有些鉴定单位甚至连检测用的仪器都没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人员连仪器都不会用,法院当然不能认定他们有这种能力。通知第二款,“因检材和样品在纸、墨水、油墨、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将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样品中“纸、墨、墨、藏环境等”不合格,鉴定结果是不合格的;“鉴定人自己提供的样品不可能符合纸张的种类和颜色。油墨,油墨中的色料和染料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所以,无法用鉴定机构自产的样品,对文件进行时间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笔迹通常是较重要的证据,但为了防止他人伪造,只有经司法机关鉴定的笔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字迹超过六个月,因为无法辨认,就无法在法庭上找到笔迹,因此无法在法庭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