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根据2018年1月22日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孩子的公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其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社会抚养费按男女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第37条对于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怀孕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怀孕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增加一名子女,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38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的第一个孩子,应在出生后60天内补办婚姻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三十六条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条件而生孩子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一方与另一人生孩子,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每生一个孩子,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39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条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