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对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法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拘留所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