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些常识。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知识是什么一、受理条件:1、县、区级以下医患方申请鉴定的,由县、区卫生局出具委托书。2、由市直辖医院的医患单方或非直辖医院的医患双方申请鉴定。3、由市公安部门、法院委托鉴定。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患方提交材料:1、患者身份证;2、患方陈述;3、代理人委托书;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方答辩;4、医方代理委托书;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三、收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