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对未立案的刑事拘留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根据: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程序,标志着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轨道,侦查、审判活动才能开始。作为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构成了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实质上构成非法拘禁。对于任何可能被怀疑为犯罪的正常人而言,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尽可能按照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某些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但在此,“先行”是针对未办理“羁押手续”的情形,即情况紧急时可“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不立案,可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刑事拘留。其原因是:1.作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不仅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启动。就时间节点而言,立案只是诉讼阶段,并非一蹴而就的行动。刑事诉讼法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侦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单纯地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2.刑法明文规定先行羁押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不能立案,但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羁押前的先办,也指立案前的先办。3.《刑事诉讼法典》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均应接受。非其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将其情况通知报案人.检举人.检举人;对于非其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都应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案件实行先羁押后立案的做法。有必要指出:(1)由于案件本身情况紧迫,必须采取无证拘留措施,应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程序;(2)补证时报请批准立案;(3)不应停止对案件的调查,更不应在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不予以处理。对刑事拘留是否须立案的问题,并非唯一结论,而是对案件事实的展现。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犯下了很严重的罪行,所以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太晚,主要是为了防止嫌疑人外逃而导致侦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