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网络诋毁他人商业声誉这一行为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步骤和原则:
1. 当原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是由网络用户发布作为抗辩理由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原告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状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地址等。
2. 若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这些信息,请求将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追加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这一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追究实际侵权人法律责任的途径,同时也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管理上的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诋毁他人商业声誉的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既涉及到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也可能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