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都是股东的情况:在协议中的股东权益金额或者委托评估之后,可以由法院直接判决。2.夫妇中有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妇双方同意将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配偶,多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名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金额、转让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如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多数股东对转让表示反对,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并且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由于股权纠纷的分割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因此,要同时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的争议,最好通过股东大会先在公司内部协商,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即使是自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也不会忽略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