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河道整治拆迁房屋征收拆迁奖励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有关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而进行的搬迁,对暂时安置的补偿;㈢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第18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房的市,由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