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离婚给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中所规定的金额。”第二,离婚后给予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改变。原因在于,在离异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求;②父母负担能力;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与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承受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有关,所以造成抚养费金额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婚姻法规定,就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在必要时,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原定判决金额。最终,离婚不给子女抚养费也可以,离婚后父母可以不给子女抚养费,但是有条件。如前所述,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父母也有可能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一点从道理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然而,父母不给子女抚养费也不是无条件的,否则许多家长可以肆意逃避抚养义务,所以离婚不给子女抚养费也是有条件的,父母离婚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但要符合条件。如果生父母达成离婚,离婚并不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经常由离婚夫妇协商商定抚养费金额,而事后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则不予支付,此时此刻,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达成协议,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