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对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成年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1.完全赔偿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应当与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失相等。所谓损失,是指未成年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财产和既得利益。2.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仅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原则。人员伤亡是一种非财产性损害,这种损害有时会导致直接的财产损失,有时仅是纯粹的精神损害。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加害行为人包含医疗费用.住院费.住院期间的食宿补助.护理费用.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及未成年监护人的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除了补偿上述费用之外,此外,监护人由于照料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导致未成年人死亡,除了补偿死亡之前因医疗或抢救而花费的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费的丧葬费和一定金额的抚恤。3.在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采取同时使用财产和非财产责任的原则,侵犯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除了要求肇事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之外,还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害。遗嘱指定监护人恐怕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因为我们知道遗嘱本身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但是要求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这件事却是非常特殊的,许多被指定的监护人可能根本不认同当事人的这种指定。如确有此情形,则指定监护人可提出民事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