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起诉程序进行复审,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复审控告是指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7天内对其进行审查,并列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书及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卷宗装订、移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是否将技术鉴定材料单独装订成卷宗,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以及移交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一致,嫌疑犯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审查,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并提交起诉登记表。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也要照常进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检举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犯罪性质、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清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依据。犯罪的性质、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应以查实为依据,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为依据。罪行的性质和罪行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如果只是认定犯罪性质,没有认定具体罪名,就很难定案。由于同样性质的罪行,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罪行。可以看出,对犯罪性质的审查和对具体罪名的审查应该同步进行。2.无遗漏犯罪行为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应做到客观、全面,因此,审查起诉时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收缴全部犯罪人员。如审查偷盗、诈骗、走私等案件,要注意追捕销赃、包庇、窝藏犯,对于已经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同时应对窝赃,销赃者一起起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审查有无教唆犯的时候,要注意查清有没有帮派犯,在查办帮派犯罪的时候,要注意查证有没有漏案。3.是否属于刑事责任不应追究的情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在检讨案件时,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是否存在伴随的民事诉讼。《刑法》第77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对于充分追究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对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受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提起的,要保护受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当主动通知受害人有权提起。第二,要找出国家,集体财产是否为犯罪所蒙受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注重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程序是否完备,尤其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酷刑和威胁、诱骗、酷刑、欺诈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假如公安机关在调查时,还没有很好的证据,检察机关把案件打回重审后,可以有两次复审的机会,但若审查起诉不通过公安机关,则需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发现了相关证据后,批捕程序可再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