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格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法律行为。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与监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1)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

(2)存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存款帐户,对存款实行分户管理,不许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设存款帐户。申请开设帐户的存款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持法定的证明资料,报银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根据单位性质、经济成分、资金种类等,开设存款帐户。并且,《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存款收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超越经营范围的收付,更不准将帐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开户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储蓄,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