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增值部分如何确定

首先要说明的是,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的市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和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举例来说,比如购买时房价为50万,离婚时房屋市值为100万,升值了50万。分割时,夫妻各方应按照房屋市值100万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分得50万。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予以平均分割。

另外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情况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升值部分,究竟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尚有争议。比如在北京,法院在房屋分割过程中,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根据我们代理的案件判决结果来看,不同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倾向于将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法院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结果不同,导致房屋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举例如下:假设本案中李先生当初卖掉婚前房产所得到的购房款为30万,另借款30万,即房屋价款共计60万元。现房屋市值为100万元,升值了40万。其中,李先生个人婚前房产购房款为30万,增值20万。

(1)如果法院认定该增值部分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则房屋分割方式为:

100万中减去李先生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30万及其增值部分20万,剩余5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评价分割,双方各分得25万。

(2)如果法院认定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分割方式为:

100万房价款中减去李先生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30万,剩余的7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评价分割,双方各分得35万;

就上述两种观点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前者,即倾向于把房屋中属于个人财产那一部分的增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做分割。

另一种情况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处理房产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转变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由房屋归属方,也就是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还贷还是一方还贷等等。

一、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离婚咋分?

此处说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是指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全额购买房屋。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婚内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对于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归属与房子的产权人。

二、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在房屋的权属上,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两部分: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和未偿还贷款的部分。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个人偿还的增值部分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三、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

此时,由于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此时的价值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御用单独列出来进行分割。

其实,离婚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并不是很复杂。总结起来就是,房子归谁,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就归房子的所有人。夫妻一方有付出的,也需要考虑一方的付出,付出部分的增值属于付出方的财产。因此,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一般是按照上文所说的方式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