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和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纸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使商品仅仅通过直接交换货币进行交易,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和困难。于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需要钱就能让买卖顺利进行的信贷体系,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而产生。因此,也可以说票据是商品交换和货币支付的媒介。(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票据业务时,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承兑、付款或担保,造成重大损失。(三)犯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构成本罪。本罪可以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这是由于过失,通常是太过自信的过失。对于承诺、支付和保证行为本身,行为人的承诺是故意的,但是,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在后果上的过失,因此,本罪构成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