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国人离婚要带什么证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和外国人诉讼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