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为了进一步加强人身伤害程度鉴定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严重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身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微伤害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和由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在鉴定中,将原发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的依据,应当以当时伤为主,损害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将外表或组织、器官功能不全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主要考虑损伤的后果,对损伤时进行综合鉴定。鉴定时,主要依据是原发损伤,伤后可作为主要鉴定依据,以损伤造成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待伤情稳定后予以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与组织、器官功能不全,则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下,可针对原发损伤及其并发症提出鉴定意见,但对可能产生的后遗症要作必要的评估,必要时进行复检和补充鉴定。经过临床治疗或伤情稳定后,对疑难、复杂的损伤进行鉴定。以损伤为主,过去伤/病是次要或轻度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鉴定。受伤时,既有伤情又有伤情,既有伤情又有伤情,两者作用相等,则根据本标准的相应条款,适当减少伤情等级,经初步诊断,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属于轻伤一级,属于轻伤二级,属于轻微伤。前次伤情以伤情为主,即损伤较小或较小,不宜进行损害程度鉴定,仅说明因果关系。应注意的是,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仅仅是我们对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依据,不能作为最终结果,对于复杂和难于按标准判定的伤情,还需我们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对受伤情况作出判断,从而获得最准确、无争议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