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量刑,亦称缓期量刑,是指对于触犯刑律,经法律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应当受到惩罚,应当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刑罚。在一定的检验期限内,由特定的检验机构对罪犯进行检查,并根据罪犯在检验期内的表现,依法确定是否适用特殊处罚。缓期检验的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即为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该制度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初审判决未作上诉,抗诉期限届满的第2天;另一种为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在判决之前,先行拘留日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由于拘留期可以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则不算刑期。对于宣布缓刑的罪犯,在一审判决后,已经不再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前,犯罪人仍在羁押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用监视居住或保释,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待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再依法将罪犯交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审查。实际上,对于肇事逃逸是否可以判处缓刑这一问题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假使肇事逃逸的后果是已经造成严重残疾或人员伤亡,那么,以此方式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小,然而相比那些事后的确有悔改表现,加上目前肇事逃逸案件的量刑情况,也有可能是三年以下的量刑时间,并非不可能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