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结合司法实践,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它不仅体现在《民法典》各条法律规范中,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2.照顾子女的原则和女性的利益。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来自于习惯力量.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障碍.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有利于生活、便利的原则。离异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的一方;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在专业或职业上的需要,才能充分利用其用途。非分离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不能滥用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时,另一方不作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不断被发现,也是越来越多的夫妇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要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假如夫妻在同意了分割比例之后,也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