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从以下方面来看该犯罪的量刑。构成该罪的,首先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如果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说没有造成他人重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考虑在三个月拘役或者是更高的刑种比如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从而依照上述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一般来说量刑先考虑刑种,再考虑刑期。

(2)情节严重的,就是说造成他人重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可以考虑为期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在此区间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最基础的量刑,是考虑刑种之后再考虑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中的相应条文,再结合根据犯罪收益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规定可以再结相应条文可以再进行分析。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犯此罪如果出现窝藏行为、转移行为、收购行为、销售赃物行为。前述行为出现任一所达到的犯罪收益大于5000元小于或者等于1万元或者多次出现这种上述情形的,累计收益大约3000元以上小于或者等于6000元的,被告所判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犯上述行为的且收益在大于1万元小于或者等于1.5万元或者多次犯上述行为的,犯罪金额累计收益大于6000元小于或者等于1万元的,则被告所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犯上述行为的收益大于1.5万元小于或者等于2万元或者多次犯上述行为的,累计犯罪的收益大于1万元小于或者等于1.5万元的,则被告所判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犯上述行为的2万元或者多次犯上述行为,犯罪所得累计收益达到1.5万元的,则被告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出现多次,应当像下述情况类推.,即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犯上述行为的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犯罪上述之罪加上累计犯罪的相关收益达1万元;除此之外还包括另一种未全部退赃的情形;最后就是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形。

而根据(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改该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上述行为的所得收益不多的,即累计收益较少,反上述行为的次数少,可以在三个月拘役或者是更高的刑种比如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上述行为的犯罪所得收益情较多的,就犯罪的所得的金额较多的,可以稍微地加重判在三年至四年的区间内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前面已经详细分析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所得的收益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所得收益小于或者等于十万元的,依照累加原则,即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所得收益大于十万元小于或者等于二十万元的,依照累加原则,即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所得收益大于二十万涉的,依照累加原则,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综上,依照累加原则,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会增加被告的刑期,可以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