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包含了逃逸的情形,但并不是所有逃逸事故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交通肇事者不予赔偿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义务,但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原《保险法》于2002年修订,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未经明确说明的,本条款无效。2009版《保险法》修改后,保险公司不仅要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而且要在保险条款上作明显的提示,如无明显的提示和明示说明,免责条款不起任何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在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之外,还应对保险条款做出明确的提示。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可以说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有不相同之处。若属交强险,则按规定,此时保险公司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商业保险的话,那么逃逸事故发生在这个时候属于免赔额的范围,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