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冲突。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另一种继承方式,是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它与法定继承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法定继承则是必要的补充规范。

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份额及附相关条件等都由遗嘱人意定,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志自由。法律确定遗嘱继承的目的正是为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使其财产在其死后能转移给其指定的人所有,以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及主体意思自治的全面彻底的保护。

而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不违反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遗嘱是一种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等。“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所特殊的是它是附期限的处分行为。

2.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遗嘱既为单方法律行为,惟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不必向一定相对人表示,亦不须任何人受领。

3.遗嘱为遗嘱人独立自主的行为。遗嘱是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需由本人独立完成,既不许他人意思之辅助或代理,也反对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国没有共同遗嘱。

4.遗嘱是因遗嘱人的死亡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虽为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仅仅是成立,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对遗嘱人无任何拘束力。遗嘱人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既不受时间上的限制,也不以任何原因为必要,只要是遗嘱人最终的真意表示即可。公证的行为本为保护民权的制度,岂可成为权利人的桎梏。

5.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方式的行为。遗嘱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做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判定一份遗嘱是否有效,除了要看其是否符合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外,还要看其是否符合遗嘱自身的特点,即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最终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只有是遗嘱人最终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才是遗嘱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才是“遗世之嘱”。

这样的遗嘱赋与其法律效力才有利于保护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而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的设定,极有可能客观的限定了甚至剥夺了遗嘱人最终处分其财产的自由意志和处分权,使遗嘱人最终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达的归于无效,使遗嘱人的真实愿望落空。因为,遗嘱人一但订立了公证遗嘱,非经公证程序撤消、变更,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订立的遗嘱均不生效,在继承开始后,仍要适用公证遗嘱,而不管它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最终的真实意愿,这严重背离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