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在我们国家专用间谍器材必须是由专业的人员来进行销售制造和使用,这主要是用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如果有人员非法的销售专用间谍器械,将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