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面文章。犯罪中止刑事判决书怎么写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10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由某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廖某谈恋爱,后二人同居于廖某位于某某县三合街道某路某号一单元701的家中。同年9月26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廖某次子张某乙(男,2003年3月23日出生)到其与廖某的卧室床上睡觉之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廖某提出分手,被告人余某某遂将其儿子余某甲(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赶出廖某家。后被告人余某某认为廖某没有挽留自己的儿子,遂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并进入廖某长子张某甲(男,2000年2月6日出生)的卧室内砍伤张某甲,随后又到其和廖某、张某乙睡觉的卧室砍伤张某乙双臂,廖某便将被告人余某某手中菜刀拖走,被告人余某某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随后二人持刀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脖子被划伤,廖某头部多处受伤,在此过程中,二人的手机均被被告人余某某摔坏。被告人余某某发现脖子受伤后以为自己活不了了,遂产生杀人的念头,其拿起客厅饭桌上的水果刀再次进入张某甲的卧室,用水果刀乱捅张某甲,直至将水果刀捅断才离开张某甲的卧室内。廖某害怕被告人余某某伤害张某乙,趁机将张某乙抱到张某甲的卧室,在将张某甲的卧室门反锁后回到其与被告人余某某的卧室,对在卧室内的被告人余某某说不想活了,被告人余某某听见后遂拿出挂在自己钥匙上的小刀子往廖某脖子上划了一刀。后廖某听到张某乙在喊张某甲不行了,廖某遂哀求被告人余某某向邻居求救,被告人余某某遂开门向邻居冉某某求救,后廖某、张某甲、张某乙及余某某均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重庆市某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廖某、张某甲、被告人余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张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廖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重庆市某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物鉴(临床)字〔2015〕0224、0247、02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5〕5457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法院(2007)建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后,打开房门向邻居求救,在邻居拨打120求救电话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得到有效救治,自动有效的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原因犯强奸罪被判过刑,本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系犯罪中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X人民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X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XXX一定要包含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案件的情况,被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最重要的是法院的意见,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本院认为的内容,将作为最后承担责任的依据,当然,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事实等情况也要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