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第一,无论房产证上是否有一方姓名或双方姓名,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是确定房屋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而不是按照当初的合同金额来计算。第三,区分权益部分与债务部分。假如是贷款,首先要扣除贷款部分。比如说,一套房子的买价是50万,首付10万,贷款40万,现在值60万,还没有还清贷款30万。夫妇可分的部分是,六十万元的现值减去三十万后的三十万,一人可得到15万。即由分得房屋的一方支付未得到房屋一方150,000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产权证既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则该房屋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的,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但是结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的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不属于“财产”)。要说的是,共同还贷,无论是一方以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的工资还贷,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方确实可以确认其还贷资金来自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和第3种情况的分割一样。5.婚前,夫妻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房屋升值,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取得产权证后,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解释明确指出,法院不适宜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有保障性住房;(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入上述三套住房,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能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1)父母在婚前出资,被看作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另有协议,房子是孩子婚前的个人财产;(2)父母婚后出资,应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房子是夫妇的共有财产。实际上,还有一种情形: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的钱是从父母那里借的,而非父母赠与,并且要拿出借据证明。对于这一点,首先要考虑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不承认,由于债权人无法作为第三者参与诉讼,那么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通常不作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房屋被分割时,提出借款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例如,房产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之外,还有孩子的名字,或者是父母的名字。针对这一情况,一般不会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2)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单独提起析产之诉;(2)根据诉讼的判决结果,中止审理;夫妇共同拥有的部分房屋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实为实务中,男女恋爱期间感情感觉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来双方共同出资,由于种种原因,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就没写进去。二人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对方买了房子,认为房子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做分割。如果无法证明一方拥有出资,并且没有将其捐赠给另一方,则一方的权益法庭无法得到保护。这就是说,即使一方确实出了钱,但未能证实出资行为,法庭也无法判决对方给予适当的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公证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在离婚时区分共同财产的范围,这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无论何种财产,只要是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经过协商分割,最后的协商结果通常是平等的,有债务的也需要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