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什么部门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在省级地方,建立XX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XX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