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点火烧卧室是否构成放火罪,要看是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放火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则构成放火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施行,就可能形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许使不特定的公私产业遭受难以预料的严重损失。这种违法成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乃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操控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办法施行的故意杀人、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的本质区别。因而,可以说,并非一切的用放火办法施行的违法行为都构成放火罪,要害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行为人施行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操控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损害也不足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依据案子详细情节,定故意破坏公私资产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放火燃烧公私资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资产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法,可所以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资产点着;也可所以不作为,即故意不施行自己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听任火灾的发作。例如,某电气修理工人,发现其担任维护的电气设备现已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修理,听任火灾的发作。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法施行的放火行为,有必要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焚毁的目标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触摸。在这三个条件现已具有的状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端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施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便将火种撤离或许熄灭,目的物仍可独立持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施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法施行的放火罪,行为人有必要负有避免火灾发作的特定责任,而且可以施行这种特定责任而不施行,致使发作火灾。其特色,一一是行为人有必要是负有特定作为责任的人;二是依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施行这种特定的作为责任;三是行为人客观上有必要有不施行这种特定作为责任的现实。从责任的来历看,一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二是职务或事务上所要求的责任,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危险,避免火灾发作的责任;三是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布上,引起窗布着火,行为人就负有熄灭窗布着火燃烧的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责任,主要是后两种状况。

有些放火案子,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价值较小的资产,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耕具等作为引火物,目的经过燃烧衣物、家具、耕具等引起上述严重公私资产的燃烧。这种状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而,在确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损害目标的区别。

放火行为有必要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尽管施行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燃烧的目标、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调查,的确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假如情节严重,需求惩罚处分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放火罪社会损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损害公共安全,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假如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意而放火,因对批判、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决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建立。可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关于正确判别行为人的片面心思情绪,是科罪量刑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