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结合司法实践,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来自于习惯力量.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障碍.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有利生活,便利生活原则。离异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一方在共同财产上分配生活资料时,为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非分离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能滥用。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同居时消费,破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