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科技产业得以迅猛发展,重要的推动力量是在风险投资机构中引入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据统计,在美国的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占2/3强。

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之所以能在美国风险投资业得到如此广泛的应用,主要原因在于它借助良好的治理结构安排,能够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中的两大难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风险不对称问题。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优势

衡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主要是看它的代理成本高低。代理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委托人的激励和监督成本、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委托人的“剩余损失”。一种契约或组织制度的代理成本的高低,首先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委托代理问题实际上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越强,代理成本越高。其次,组织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越大,由“道德风险”造成的代理成本也越高。再者就是这种组织或契约所具有的治理结构。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使代理人的行为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主要通过普通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与风险资本管理者(一般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协议采构建,其治理结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四个部分,投资者正是借助这些机制安排,有效地钳制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实现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制的机制创新

1.监督机制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的监督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

(1)监督机构。在有限合伙人制组织中有两个机构对风险资本管理者的决策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一是有限合伙人委员会,二是咨询委员会。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类似于公司制组织中的董事会,作用主要是对诸如合伙协议的修改、提前解除合伙关系、延长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管理者的解雇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审核管理者提供的报告,对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而咨询委员会通常是由有限合伙人所聘用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作用主要是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进行技术性评价,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价值进行评估,对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

(2)信息披露制度。在合伙协议中,通常都明确规定一般合伙人应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基金运行的财务状况以及受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发展前景等重大信息。

(3)定期评估报告制度。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比较长(一般在10年左右),为了及时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评价管理者的业绩,对基金运行实施动态控制,一般由咨询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的组合投资价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