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和基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惩罚。公安拘留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而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法院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刑罚性质,其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适用的对象不同。对犯罪对象进行刑事拘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其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违法行为者。对犯有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者或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3)目标和成果不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一般将刑事拘留改为逮捕,并可缩短羁押时间。安全拘禁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违法者,治安拘留期满,即是教育处罚的终结。对妨害诉讼程序的处罚,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联,如被羁押者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羁押。(4)拘留期不同。法定羁押期限为3~7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其拘禁期为一天以上,l5天以下。不超过15天的司法拘留。(5)所适用的机构不同。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利,公安机关也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羁押权,被司法羁押者移交公安机关羁押。在公民作出违法行为后,是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还会适时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如已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的,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刑拘后没有进行批捕,过期后也是要释放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