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县政府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该征收决定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征收范围北居委会和西居委会的集体土地。韩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某县政府的上述征收行为共涉及被征收人2000余户,目前已完成拆迁约1300户,韩某的房屋尚未拆除。韩某不服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因涉及公共利益较大,确认了该行政行为违法。

我认为,某县政府在同一征收决定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其所作的征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涉及城中村旧城改造中的征收补偿问题。此类片区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土地权属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包含该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决定,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国补条例中的第二、四、十三条的规定。违法性并不因征收补偿到位或尚未引发争议而消除。因此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来看,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其一,从征收对象看,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其二,从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三,从征收程序看,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其四,从法律依据看,前者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因此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