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心悔过,不要离婚。尽管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但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感情无法放下,无论原告想要离婚的决心有多坚决,被告仍想挽留。2.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无法继续同居。但是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被告想独吞或者想要占有多数。为转移夫妻共有的财产,故意拖延不同意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得离婚或调解和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对首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第二次诉讼在六个月后方可提起,而这六个月内,则使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对此,当事人应做好防范转移财产的准备,避免自身财产权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