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名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我们所说的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印章,用来表示身份的印章、特章,是公司、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标志和标志。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须为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无权制作单位印章却为某种目的而伪造单位印章。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别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犯罪的动机有多种,有的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谋利,还有为其他犯罪行为作准备。(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实施伪造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我们所说的“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印章或专用章,用来显示该单位依法刻制的印章或专用章,它是由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法律标志。一般来说,盖印之后,公文才能生效。所以刑法280条只对伪造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犯有伪造上单位文件、证件、证件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就是指没有制作权利人,冒用他人名义,非法制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犯罪人犯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可以根据被伪造单位的印章确定具体罪名,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