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妨害公务罪分析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是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法律只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办案人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严谨的执法态度。笔者认为,“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对方(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审查被妨害公务的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家属。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难说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笔者认为即使这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笔者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还发现办案民警执法手段简单,使原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审查中需对上述情节综合考虑。

三是审查认定中应注重复核证据。妨害公务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而受侵害人的陈述大都千篇一律,仅凭这些证据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对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复核,重新询问受到不法侵害的执法人员。没有现场群众的证言,没有非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只有公安机关一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应轻易定罪。

妨害公务罪一般都是在公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受到行为人的暴力干扰或者非法干扰公务人员依法执法的时候发生的,认定的标准不外乎妨碍公务执法,判定厉害程度时主要在于妨害的程度,如是否发生暴力抗扰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是否受到伤害等等,所以在认定时需要仔细结合公务人员受到的干扰程序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