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我国公检法机关都会在破案以后对非法所得进行追缴的,不管当事人侵害的是国家财产,或者是我国公民的私人财产,有些特殊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人员甚至会强制追缴,追缴回来的这些非法所得,都是要依法偿还给受害者的。因此受害者也非常关心非法集资中强制追缴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法集资中强制追缴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二、依法追缴非法集资有哪些方面?

(一)要界定赃款的范围。

非法集资行为的赃款数额是指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所吸收或实际骗取的资金总数。由于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会将部分筹集所得资金或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组织或人员的中介费、手续费、提成,或者用于支付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用后期集资所得款项支付前期向被集资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因此,以上诸项应当计人赃款总数。但是案发前已归还受害人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二)确定追缴主体。

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赃款之所以追缴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追缴主体和职责,不仅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法院在判决中也只是笼统地做出“依法对赃款进行追缴”的表述。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主体不确定、责任不明确、手段滞后等原因,往往导致丧失最佳追缴时机,涉案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群体性上访等危及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赃款的追缴应属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非法集资款的数额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不仅要查清包括集资赃款数额在内的犯罪事实,还要负责追缴赃款,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三)公安职责。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可见,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等强制性措施,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然,赃款的追缴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生效后的各个阶段进行,直至全部赃款追缴完毕。

(四)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非法集资犯罪中赃款的追缴其实就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即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既触犯了刑事法律,又涉及到被害人的赃款返还请求权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置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对被告人的准确定罪和量刑,另一方面在于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在非法集资产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查清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交由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审判,再针对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纠纷。“刑事优先”的司法处理机制,有利于侦查机关通过强制措施防止行为人隐匿、转移赃款,从而可以最大限度挽回涉案群众的经济损失。

我国制定的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当中规定,针对一些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违法所得,吸收的资金人的利息,分红的这些回报,甚至佣金,提成,好处费,这些都是要被依法追缴的。说白了,是因为受害者的投资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都有可能被强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