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的要约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一般的客运合同以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按照公交车的交易习惯,不提前预售某班次车辆的车票,而是乘客先上车,然后再购票或自动投币,这一习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客运合同乘客提前购票、持票上车的规定显然不同,故不应再以承运人交付票证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公交车的运输线路、停车地点、车票价格相对固定且为公众所知晓,这些即可成为公交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乘车人和公交公司在均明知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乘车人乘坐公交车,其招手要求停车即是作出要乘坐该路车的意思表示,应是一种要约行为,司机在看到乘车人的意思表示后停车允许其上车,应是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双方的客运合同即可成立。订立合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很多企业订立合同,要约承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但是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乘坐公共汽车就是最常见的一种要约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