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撤销的程序

(一)、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原因及必要性

1、遗嘱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如因经济状况窘迫、疾病等原因而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售、处分,因而遗嘱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已减少或消失,当事人要求撤销或变更遗嘱。

2、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发生变化,如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继承人对遗嘱人未尽法定义务,甚至有虐待、遗弃行为等情况出现,遗嘱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中所涉及的不动产被拆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等情况发生,遗嘱人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当事人认为遗嘱内容有可能引起继承人发生纠纷或有违社会公德等情况而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基于上述等等原因,公证遗嘱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员应予支持并给予帮助和服务,有利于维护遗嘱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家庭关系的和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继承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三)、撤销公证遗嘱的办证方式

撤销公证遗嘱是指遗嘱当事人对本人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全部内容予以撤销,而并非对遗嘱公证书予以否定。有的公证处对当事人撤销公证遗嘱所采用的是撤消xx号遗嘱公证书的方式进行办理,笔者认为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公证书的前提应当是公证处发现已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时才能予以撤销,换言之,即公证书的内容违背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时应当予以撤销。如果遗嘱公证书并未出现以上情况,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实为不妥,笔者建议当以撤销遗嘱声明书方式办理为宜,在声明书当事人应阐明因何原因对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证处所立遗嘱(引用公证书编号)现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该声明内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在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然后公证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和撤销公证遗嘱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在两个不同阶段的体现,当事人并无过错,公证处也无过失。若以撤销遗嘱公证书的方式来撤销公证遗嘱使人误认为当事人或公证处有过错或过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四)、变更公证遗嘱之办证方式

变更公证遗嘱是指当事人对原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或调整,而不是全部否定。因此,当事人应重新书写遗嘱或由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重新代为起草遗嘱,或说明原于x年x月x日在x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内容与本遗嘱相冲突时以本遗嘱为准。公证员仍以遗嘱公证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五)、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办证时应着重审查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应重点审查的问题

1、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对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智力障碍、间歇性精神病人、脑溢血患者恢复期等当事人尤其要仔细审查其行为能力,对后三种当事人应当提取医院出具的证明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审查当事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是否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严防当事人因受他人胁迫诱使不得已而为之。

3、撤销遗嘱公证的理由是否真实恰当。

(二)、注意事项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均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2、对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及智力障碍等当事人应当录音或录像。

3、对夫妻合立一份遗嘱而一方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应审查是否符合夫妻双方合立遗嘱中所约定的撤销变更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健在,如双方均健在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

4、公证处应收回原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存卷。

5、当事人不能签名又无印章时,应提取当事人全部指纹存卷。